为加强对总公司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控制采购价格,保证采购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做好预防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学校的有关要求,结合总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组织和职责
1.设立总公司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由总公司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是总公司物资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采购内容,并对物资采购的方式和程序、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进行监督。
2.成立物资采购小组,由总公司办公室、物资采供部门和需要采购的部门临时选派1-2名人员组成。物资采购小组是总公司物资采购的具体实施者。
二、采购计划和审批
1.各部门所需采购的物资须依据勤俭节约、必需急需的原则先提出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后,可采取物资采购领导小组集中采购、物资采购小组集体采购及部门自购。
2.采购计划应详细说明对需购物资、工程或服务的品质、品牌、规格型号、时间、包装、售后服务、运输及检验方式等要求,以保证在货源选择、招标及价格谈判等方面能顺利进行。
3.凡国家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物资(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均应报学校资产处统一采购。
4.特殊情况需按紧急情况办理时,可在“申购表”备注栏注明原因,以急件递送,特事特办。
5.为合理有效地使用和节约资金,各部门申请购买各种物资,均应严格实行有计划购进的原则,不得造成积压、浪费。
三、采购标准和方式
1.物品为每件金额达一万元及其以上;大宗物资为每批金额达一万元及其以上;外包工程及项目,或一次性采购量大,市场上质价差异较大且涉及范围较广的物资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议标、比选等形式进行采购。
2.在大件、大宗物品界定标准以下的(一千至一万元),或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均应以采购小组方式采购。采购小组在接到经过审批的采购计划后应迅速组织相关人员限期将所需物资采购到位,不得拖延和影响工作。
3.一千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优异和价格低廉的前提下进行询议价采购和直接采购,参与人员应在二人以上。
4.食堂的蔬菜、干货、调味品采购,由饮食服务中心制定标准和形式,报总公司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四、采购原则和要求
1.采购物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操作,实行阳光采购。
2.坚持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购。
3.采购活动应根据采购金额、采购预算及底价和其它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采购方式进行。
4.在采购物资时,要坚持集体谈价,坚持择优选点,坚持勤跑多问,真正采购价廉物美、质量可靠、经久耐用的物品。
5.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认真细致,不出差错,如因失职而采购伪劣产品,采购人员应负一定经济责任。
6.审批、审核、质检、财务、采购等人员不仅职责权限明确、而且应相互分离。任何部门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总公司将及时调查和处理。
五、物资验收和领用
1.大件、大宗物品由使用单位负责登记验收,采购领导小组参加,重要物品和精密仪器还需请专业质检人员参加。
2.采购完成后,须将全套招标、议标材料及物资采购小组实施材料分类立成卷宗,归入总公司档案资料室。
3.采购物资的登记验收和领用按照学校物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六、物资的审核报销
1.物资采购发票应先由物资采购人员签好经手人和证明人后,由保管人员签字验收,再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使用部门将验收单、购置发票、运输费用发票等凭证报分管领导审批,最后送总经理审批后交财务部门进行报销。
2.货款结算应严格执行质量保证金规定,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逐笔款项。
3.报销和对外付款、冲账时,均须向财务部门提供申购表、审批手续或签订的协议、合同,内容属实和一致时方可报销。擅自购买或无预算、无审批手续的任何物资均不得报销。
七、采购纪律
1.采购大宗物品必须集中进行,不得化整为零处理。
2.在物品采购的过程中,经办人员不得接受供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回扣,不得接受供方的宴请,否则将追究纪律责任。
3.议标人员必须遵守采购工作中的保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供货方泄露公司内部有关采购的信息和秘密。
4.采购物品的验收,要以样品为准,严格把好质量关。如因实物与样品不符或出现数量不足等问题应按协议或合同追究供货方责任并及时上报,经办人不验收或发现问题不报告,必须追究纪律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5.一些需要长期购买的批量物资,应对供应物资实施跟踪监控,并对供货单位实行淘汰制,定期评议并重新议标,不搞一次议标定终生。
6.购置物品未按本办法执行,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或预付货款。
7.为了保证清正廉洁,防止因亲属关系影响公务,在物质采购时,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特定关系应回避。
八、附则
1.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2.未尽采购事宜,由总公司采购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3.本暂行办法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