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岗位聘任制度,健全激励竞争机制,建立符合总公司特点的自主用人、自主择业、固定和流动结合、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新体制,为改革与发展开拓更大空间,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期内合同管理。聘用人员必须与总公司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委托河南省(或郑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聘期内终止合同或聘期届满未续聘时,其人事及相应关系转回河南省(或郑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一)平等自愿原则。实行双向选择,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聘用关系。
(二)公平公开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公平竞争。
(三)竞争择优原则。严格考核,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四)适应总公司发展需要原则。以品德、学识、能力、经验、体格适合后勤工作要求为标准,实现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5周岁以下;
(一)在总公司核定的编制内, 用人部门根据岗位需要和空岗情况,提出用人申请,申报聘用人员计划,经总公司核准后,由总公司办公室进行公开招聘。
(二) 总公司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应聘者进行考核,确定拟聘用名单,报总公司研究审批。
(三)拟聘用人员获得批准后,由总公司办公室和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签约等相关手续。
(四)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人事代理人员与河南省(或郑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建立人事代理关系。
(一)聘用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确定待遇。
(二)薪酬待遇:人事代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按劳动合同书执行。在聘期内,原则上享受总公司编制范围内正式职工的福利待遇。根据有关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保险的单位承担部分。人事代理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住房待遇:总公司为人事代理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后,不再为其提供住房。符合学校青年教师集体宿舍入住条件的人事代理人员,由总公司与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协商按有关规定租住。
(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符合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人事代理人员,可委托河南省(或郑州市)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任职资格评审,聘任工作由总公司根据岗位和需要确定。
(一)凡总公司招聘的人事代理人员,必须经总公司办公室按规定的程序选聘并签订合同后,方可正式上岗。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一般三到五年,首次聘期三年。首次聘期含六个月的试用期,初次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聘用期限满十年且不中断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三)人事代理人员按照河南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人事代理人员的党、团、工会等关系由总公司管理,须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正常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五)总公司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为其办理相关的证、卡,终止聘用关系后,由用人部门负责收回。
(六)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程序,聘期内的职务晋升、奖惩、日常考核等与总公司在编人员同样管理。
(七)人事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考核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
3.不履行劳动合同条款;
4.在应聘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用方的成员等;
5.总公司内部机构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
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总公司和受聘人员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7.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8.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9.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10.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人事代理人员任现职务时间达到正常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三年内没有晋升到高一级职务,聘用合同期满,总公司将不再续聘。
(九)人事代理人员在总公司工作两年后,管理人员被聘任到副科级及以上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任到中级及以上岗位,享受总公司相应的待遇。
(十)人事代理人员受聘满二年方可报考统招研究生,报考研究生的人事代理人员应提前三个月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被录取后原聘用合同自动终止。人事代理人员的非学历进修及其他事项可参照校内同类人员解决办法。
(十一)聘期内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待遇等事项按合同执行;合同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人事代理人员与总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
五、其他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与今后国家和省、市及学校出台的人事政策、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和河南省及学校新的政策、法规为准。
(二)本办法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