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后勤日常工作管理,树立良好形象,结合总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各部门,适用于全体员工考勤管理。
第三条 考勤管理
(一)考勤是指对总公司所属员工出勤情况的考核和记录,也是员工绩效评定的基本依据之一。
(二)各部门应加强考勤管理,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处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三)总公司办公室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各部门辅助执行。
第四条 工作时间
原则上按照学校规定工作时间作为考勤基础,由于后勤工作的特殊性及两校区办公的实际情况,各部门可依据工作性质和特点上报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并录入打卡机和考勤系统。
第五条 打卡制度
(一)总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员工要自觉遵守工作时间。
(二)打卡时间: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打卡次数原则上每日不少于二次,即上午到岗、下午离岗各打卡一次,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打卡次数。
第六条 考勤记录
(一)因公外出不能正常打卡考勤,需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予考勤员存档并于月底上报。若因特殊情况无法预先申请,可事先电话知会,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因停电、考勤机故障未打卡,部门应及时采取手动考勤,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当日出勤状况,月底据此上报。
(二)考勤以各部门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总公司办公室,并提交当月值班计划,经审核后录入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及考勤系统。如未按规定期限上报考勤并影响工资发放,给予通报批评。
(三)员工忘记打卡考勤时,需说明情况,并留存说明记录;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打卡或签到。
第七条 缺勤处理
(一)上班无故不到岗或下班提前离岗的,视为迟到和早退,30分钟以内每次扣薪10元,每次30分钟以上每次扣薪30元。根据班车运行时间情况,东校区应到岗时间延后30分钟以内打卡,不视为迟到。
(二)迟到早退情节严重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酌情处理。
第八条 旷工处理
(一)未经允许或不请假擅离工作岗位者视为擅离岗位,每发生1次扣发岗位工资30元。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一日:
1、无正当理由4小时不到岗的;
2、擅离工作岗位累计时间超过4小时的;
3、1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时间超过4小时的;
4、其它旷工行为时间超过4小时的。
(三)1月内旷工1日扣发当月20%绩效工资;旷工3日以上扣发当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5日或累计旷工超过7日的解除劳动合同。全年旷工累计3日(含)以内的年终奖减半,旷工累积3日以上的取消年终奖。
第九条 请假流程
(一)员工因事、因病或其它原因需请假者,应填写《员工请假审批单》,经批准后休假。如遇特殊情况,应由本人在应到岗时间1小时内请示主管领导,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可休假。
(二)副总经理事假报总经理批准;各部门和实体负责人的事假,3日以内报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3日以上由总经理批准;其它员工的事假,7日以内由各部门及实体负责人批准,超过7日由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总公司办公室备案。连续病假超过3日的,应有医疗单位开具的诊断证明和病休建议单,经各部门或实体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
(三)凡请假员工,假期未满上班或超假需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
第十条 事假工资核算标准
(一)学校在编职工及参照在编职工管理的员工,核算标准按照:
事假扣除工资A=(绩效工资标准×2/22)×事假天数
(二)外聘员工及劳务派遣员工,核算标准按照:
事假扣除工资B=(月工资标准/22)×事假天数
(三)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日,取消年终奖,超过3个月按待岗对待。
第十一条 病假工资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医疗期间内由总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一)学校在编职工及参照在编职工管理的员工,病假工资核算标准:
病假扣除工资A=(绩效工资标准/22)×病假天数
(二)外聘员工短期病假的工资核算
短期病假是指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15日以内的病假。外聘员工短期病假工资核算标准:
病假扣除工资B=(岗位工资+绩效工资)/22×病假天数
(三)外聘员工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护理假等假期按照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节假日管理
(一)寒暑假
学校寒暑假期间视为正常工作时间,各部门应本着“保障运行”的原则,按照“值班计划”安排相关职工上班,并报总公司办公室备案。
(二)法定节日
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日,各部门除需安排加班、值班人员以外,其他职工正常休息。法定节日的值班,要按照“值班计划”执行。
第十四条 加班、值班管理
(一)总公司提倡高效运作,鼓励员工正常休息,不提倡加班,员工的本职工作应于正常上班时间内完成。若因自身原因(包括工作能力欠缺、工作效率较低),无法完成基本工作量而需加班完成的,不按加班计算。
(二)如确因工作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相关领导审批的,可计为加班:
1、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需要正常连续工作的;
2、正常工作日之外的,由于突发事件、紧急生产、服务等原因各部门需要临时安排加班的;
3、需利用正常工作日之外的时间进行物资盘点、对帐;
4、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为避免总公司财物遭受损失而进行抢救的。
(三)加班的管理
1、正常加班。各部门结合部门实际按照“节假日及值班计划”执行;
2、计划外加班。各部门应提前填写《后勤服务总公司加班申请表》,报请主管领导同意,交总公司办公室备案;
3、突发事件加班。生产设备、公共设施等出现突发性问题需进行抢修的,可先书面或电话上报(含事由、时间、人员等)批准,并于事后三日内补办相应手续。
(四)夜间值班管理
1、夜班是指当日夜间到次日早晨期间在岗位上工作的;
2、根据工作性质,总公司设置的常规性夜班有:食堂巡检、宿教巡查、动力系统的变电值班室等;
3、当月的夜班报表应于每月3日前同上月考勤一并报总公司办公室。
(五)若因额外工作量需要安排加班的,由部门记录加班时间。按月总结核算,以假期形式(调休)或加班费兑现。如申请调休的,原则上须提前三天申请,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经批准的调休事假可不扣发工资。
(六)女职工在怀孕及哺乳期间不得安排其加班。
(七)实际加班时间应与考勤纪录相符,加班工资计算以考勤纪录为准。
(八)加班费、值班费的发放
1、总公司全体员工加班工资标准均按40元/班计算;
2、加班时间按时间工资时间累计计算,每8小时为一班;精确到1/4个班;
3、员工在法定节日加班的,按加班时间发放正常加班工资计算标准300%的加班工资;
4、加班时间不足30分钟者不予计算加班费;
5、如周六周日或夜间例行检查、值班等工作职责的岗位,按照值班工资核算;
6、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加班以及加班与值班的界定,同时应出台相应制度进行规范。
(九)总公司全体员工值班费核算标准均按20元/班计算;精确到1/2个班。
(十)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总公司将从严控制加班和值班,不定期对各部门出勤、加班、夜间值班等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员工如出现工伤、违法违纪情况,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其 他
(一)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考勤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总经理负责考勤管理制度的审批。
(三)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的考勤管理制度予以规范,并报总公司备案。
(四)本制度应与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配套实施。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