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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东校区专家公寓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5    作者:    编辑:贾利宾    来源:     点击次数:

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东校区专家公寓管理,创建和谐、文明、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共同营造环境美好的新社区,依据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1998]2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5〕81号)、《关于印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东校区教师公寓建设方案>的通知》(院发字[2006]97号)、《关于印发<郑州航院家属区住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发[2010]18号)、《关于印发<郑州航院东校区专家公寓装修装饰管理细则>的通知》(校资[2011]4号)和2017年12月28日《关于开展东校区教职工居住环境专项治理的通知》等,经学校研究,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东校区专家公寓为我校教职工工作周转房,拥有东校区专家公寓周转房居住权的教职工及其家属,必须遵从本通知规定。

二、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东校区专家公寓工作周转房居住权的日常管理,各住户必须服从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协调服务。

三、居住在东校区专家公寓的各住户只有居住权,不得自行出租、出售或转让,严禁群租、住改商等行为。

四、对于需要办理继承居住权的,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并经学校东校区专家公寓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住户继承变更手续后,方可继承居住,如果发生任何与继承权相关的纠纷事宜,均由原住户和继承人处理,学校概不负责。

五、依据《关于开展东校区教职工居住环境专项治理的通知》的要求及东校区教职工居住环境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强制整改检查的情况,对于出现的违规住户超过整改期限(2018年1月31日)后仍拒不整改者,停发各种文明奖,对在职教职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干部提拔任用、职称评定、晋级和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者或者以后再发生对外私自出租、群租、住改商者,学校将收回其房屋居住权,责令其限期调离或辞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对于私自出售转让的周转房,须在2018年6月30日前自行收回,超过期限未收回的,学校将统一收回居住权另行安排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原住户自行解决,学校概不负责。

七、对于收回居住权的周转房,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用于安置引进高层次人才。

八、对于闲置的周转房,可按照《校内教职工租用东校区专家公寓工作周转房管理办法》执行。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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