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自身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有专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认真搞好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经营,并悬挂于醒目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复核。
3、食品管理经营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五病”人员必须调离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经营岗位,从业人员花名册与《健康证》相符。
4、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远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四防(防潮、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垃圾和废弃物用专用密封设施存放。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有与其生产经营产品品种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销售、贮存等场所。
(3)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餐具、饮用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饮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5)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