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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院用电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3-10    作者:后勤管理处    编辑:后勤管理处    来源:​后勤管理处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生活的正常用电,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和安全用电的管理,规范校园供用电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和《供电营业规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供电区内所有单位的供用电活动。

第三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区供电区域内供用电管理、计量和电费收缴等工作。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用电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依法、计划、节约及安全用电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供电和用电

第五条 学校供电系统在正常情况下,应当保持连续、安全、可靠供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中断电源,确因检修供电设施、限电、用户违章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按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相关单位和用户。

第六条 当学校供电容量无法满足实际用电需求时,将本着优先保证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用电的原则实行对局部电力线路拉闸,对部分生产、经营部门的用电负荷实行限电或停电措施。

第七条 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装、安装、拆除供电线路、设备及计量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备安全或非法侵占、使用、转让电能。确需改装、安装供电线路,拉接临时电源,必须事前提出申请,报后勤管理处审核、验收,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及供电。

第八条 各用电单位因教学、科研、生产等,需要增加用电设备(单件功率超过3kW或一次性累计增加功率超过5kW),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用电申请,说明使用理由、使用情况、具体负责人等事项,报后勤管理处审核,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学校相关单位因建设、维修、改造、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临时用电时,须提前向后勤管理处申请报备,办理手续后实施。

第三章 计量与收费

第十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按要求配套二级计量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伪装计量装置的封印,不得绕越计量装置用电,不得随意拆除、移位计量装置,不得故意使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违者按窃电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应向学校缴纳电费的单位和个人,用电实行按成本或双方协议收费。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缴纳,不得滞付、拒付电费,否则将采取停电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安装预付费式计量电表的用户,应及时购电以保证正常使用,并承担因电费不足而停电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四条 电费收费标准按照电力部门和学校要求执行。

第四章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教育、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用电设施安全,引导师生员工树牢安全用电与节约用电意识,杜绝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日常做到人走断电灯灭,确保安全,杜绝浪费。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使用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能耗过高、严重浪费能源及有安全隐患的项目。提倡错峰用电,有大型电力设备的单位,尽可能在非用电高峰期间使用。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相关人员应自觉爱护电气设备和供电设施,如有违规拆改或人为破坏,由责任人承担修复电气设备、设施的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因运输、施工等原因,造成学校供电线路或设备损坏,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拒绝按要求安装计量表、私自拆换计量表或表封、不办理用电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将停止供电,责令补交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对于危害电力设备安全,非法侵占、使用、转让电能,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纠正,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将停止供电。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盗窃电能者,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停止供电,并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办法通知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下一条:郑州航院校园物业服务监管及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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