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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院后勤服务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26    作者:    编辑:    来源:     点击次数: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八章 利润分配管理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郑州航院后勤服务总公司运行规则》,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郑州航院后勤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财务行为和内部经济秩序,提高总公司统筹调控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总公司有关财务会计预算、财务会计计划、财务会计报表的制定;
 (二)建立各种财务会计制度,并检查督促、贯彻执行;
 (三)组织、管理总公司财务会计工作;
 (四)审查参与拟订经济合同、协议等经济文件;
 (五)运用各种会计资料分析提供信息,参加制定总公司发展规划;
 (六)总公司资产管理。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学院有关规定;
 (二)确保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坚持勤俭办总公司的一切事物;
 (四)正确处理后勤保障与后勤发展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集体与个人的关系;
 (五)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监督、审计。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财务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总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总公司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总公司财务接受学院财务部门的指导,并按要求定期向学院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月报应在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报应在年度结束20日报出。

第六条 建立健全总公司各项财务制度,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确保财产财力的合理使用和经济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七条 财务部是总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财务人员由学院财务部门委派。各实体不再设财务机构,确需配备会计人员的二级机构,经总公司和学院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会计人员必须是具有上岗资格的学院或总公司原事业编制的专兼职财务人员,实行轮岗和竞争上岗。会计人员要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为总公司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 财务部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对总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同时对学院负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总公司根据发展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总公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总公司负责编制预算和调整方案。

第十二条 总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应报送院资产管理和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进行调整。若遇重大变化,由总公司研究决定调整方案。

第十四条 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编制原则。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总公司收入是指为学院和社会提供劳务和商品,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组织收入,不断增强筹资能力,保障和促进总公司的发展。

第十七条 各类收费项目经总公司与学院有关部门协商批准后方可执行,各部门不得私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各部门所获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到财务部,进行入帐登记和财务核算。各部门之间相互提供服务的收入必须进行转帐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九条 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截留、私分、坐支和公款私存,否则按有关法规处罚。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总公司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支出应遵循必要、真实、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对所辖范围的各种支出项目负责,严格控制,认真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严格支出审批权限,办理支出项目至少要有2名经手人,购物发票应由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

第二十四条 采购大宗物品,应由总公司组成招标小组,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定货。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金包括总公司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统一管理调配资金,按照计划有依据,收支有标准,管理有定额,分析有资料,报帐有手续,交接有程序,监督有要求的原则安排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收回的现金,应及时入帐;支付现金,应符合规定使用范围,超范围和超现金结算起点的支出应以转帐方式结算。

第二十八条 加强现金管理,超库存现金要及时送交银行,防止被盗、丢失和毁损。

第二十九条 出纳应及时与会计核对帐表,以确保存款的真实准确;结算凭证,印鉴按规定管理;严禁出租、出借帐户。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总公司占有、使用、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管理
 (一)对逾期未收到的应收款要加大催收力度;对暂借款要及时清理,项目结束或出差一个月内要及时报帐,否则收取滞纳金。
 (二)总公司原则上不发生借出款,确实需要借出款,由总公司领导集体论证,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按有偿使用的原则,签订借款协议;5万元以上的借出款须经主管院长同意。
 (三)材料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建立材料明细分类帐,完善出入库手续,定期对库存材料进行盘点,保证帐实相符;核定科学的经济库存量和经济采购量。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依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立项、调查、论证等程序,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超过5万元须报主管院长同意。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法律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八章 利润分配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利润由销售、经营和其它业务利润组成。

第三十六条 总公司所获利润按以下顺序和比例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种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总公司的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四)提取10%的法定公益金;
 (五)上交学院。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完成总公司规定的经济目标后,可按20%的利润用于职工福利和集体福利,其余留作本部门发展后备资金。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总公司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总公司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院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九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的管理;
 (三)经费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必要性;
 (四)利润的分配情况;
 (五)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第四十条 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务人员按《会计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总公司。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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