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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印章管理制度 校后【2016】09号文件

发布时间:2016-05-20    作者:    编辑:    来源:     点击次数: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处(中心)) 印章管理,规范印章的使用程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处(中心)公章、各种专用章、处(中心)领导名章(签字章、方章),以及处(中心)所属部门的所有公章、专用章。

第三条 综合科负责处(中心)及所属部门印章的发放、回收,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和式样

第四条 处(中心)及所属各部门印章规格和式样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和注销

第五条 处(中心)印章的刻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处(中心)所属各部门印章的刻制由综合科统一负责审核,经处(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需刻制印章的部门凭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刻制。印章刻好后须先送综合科登记并留存印模备案后,方可启用。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印章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因机构变动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所在部门应及时将印章交回综合科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各部门印章要专管专用。处(中心)印章由综合科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各所属部门的印章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印章的保管使用者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用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须将印章交部门负责人管理。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如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需提交申请并经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后,两人以上同行方可带出。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综合科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

处(中心)印章的使用需由申请单位经办人填写“用章申请单”,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及处级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处(中心)印章;各部门印章使用时部门印章管理人员需做好印章使用情况记录。

第十条 除处(中心)印章外,各所属部门的印章如非业务工作联系不得对校外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本部门印章,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各部门的印章管理出现事故,要追究印章管理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使用处(中心)印章的各类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凡以处(中心)名义发出的各类正式公文的用章,必须经处(中心)领导批准,方可使用,具体申请办法见“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条”。

第十三条 各部门需开具各类处(中心)证明、介绍信,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开具。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证明。

第十四条 职工因私需要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处(中心)印章的,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送综合科审核后办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以处(中心)名义向外有关部门呈送的各类报表,必须由专人统一送综合科办理用章。

第十六条 凡特殊、紧急情况下加盖处(中心)印章者,必须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使用,并在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处(中心)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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